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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为依法及时进行公示及防止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内部交易,规定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和适当公开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术语及定义)① 本规定中,“内部信息”指的是韩国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高斯达克公示规定(以下简称“公示规定”)第1篇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财产状况有关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事项。
② 本规定中“公示负责人”指的是根据公示规定第二条第4项,代表公司履行申报业务的人员。
③ 本规定中“管理人员”指的是董事(包括符合《商法》第401-2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人员)和监察人员。
④ 除第1项至第3项外,本规定所用术语的定义,以相关法律法规所用术语的定义为准。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示、内部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除相关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内部信息的管理)① 管理人员、职员应严格管理因业务需要而获知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业务需要外,不得向公司内部或外部泄露内部信息。
② 代表董事或公示负责人须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内部信息管理,以制定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的保管、传达、销毁等相关具体标准等。
第五条(公示负责人)① 代表董事应指定一名公示负责人,并及时向交易所申报。变更公示负责人时亦应如此。
② 公示负责人全权负责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营相关业务,并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1. 公示的执行
2. 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检查及评估
3. 内部信息审查及公示与否的决定
4. 对管理人员、职员进行教育培训等,执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所需的措施
5. 指导及监督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负责公示工作的部门或管理人员、职员
6. 此外,代表董事认为是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所需的其他工作
③ 公示负责人履行其职责时拥有下列各项权限:
1. 有权要求提交并阅览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种文件及记录
2. 有权听取主管会计或审计的部门以及其他负责生成内部信息的部门管理人员、职员的意见
④ 公示负责人履行职责时,在必要时可以与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进行协商,由公司承担寻求专家协助的费用。
⑤ 公示负责人应定期向代表董事(或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第六条(公示责任人)① 代表董事或公示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公示责任人,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变更公示责任人时亦应如此。
② 公示责任人在内部信息管理方面,应当听从公示负责人的指示,履行下列各项职责。
1. 内部信息的收集、审核及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2. 进行公示所需的业务
3. 确认公示相关法律的变更等内部信息管理所需事项,及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4. 其他代表董事或公示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内部信息的集中)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向公示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1. 产生或预计产生内部信息时
2. 内部信息中已公示的事项产生或预计产生需要取消或变更的事由时
3. 除外,公示负责人要求时
② 公示负责人及代表董事应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信息传递系统,以便根据第1项及时提供内部信息,必要时可在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业务审批过程中得到公示负责人的协助。
第七条之2(最大股东相关信息的管理)为顺利履行与最大股东有关的公示义务事项及查询公示要求事项的相关公示业务,公示负责人应当向第一大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建立相关信息传达制度,以便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第七条之3(附属公司内部信息的集中)① 附属公司产生或预计产生与公示义务事项有关的内部信息时,公司应立即通知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责任人。
② 为有效管理第1项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公司应指定附属公司设立公示相关信息管理人员,变更该事项时,应立即通知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责任人。
③ 公司可要求附属公司在公示业务所需范围内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内部信息的对外提供)① 当管理人员、职员出于业务原因须向公司的交易对象、外部审计师、代理人或公司签订了法律咨询或管理咨询等咨询协议的人等提供内部信息时,须通知公示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② 第1项情况下,公示负责人应当采取签订相关内部信息保密协议等必要措施。
③ 根据第1项规定提供内部信息产生公正公示义务时,应及时予以公示(不包括公示规定第十五条适用例外的相应情况)
第三章 内部信息的公开
第九条(公示的种类)公司的公示分类如下。
1. 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1节的主要经营事项申报及公示
2. 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2节的查询公示
3. 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3节的公证公示
4. 公示规定第1篇第3章的自律公示
5. 提交根据《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律”)第3篇第1章的证券申报书等
6. 依照法律第159条、第160条及第165条和公示规定第4节,提交业务报告等
7. 根据法律第161条,提交主要事项报告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示
第九条之2(公示对象的确认)根据本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包括公正公示在内的公示义务事项时,按照第六条第1项第4号,须留意可能对股票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公示的实施)① 公示第九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公示负责人须制定必要的内容,并携带必要的文件,向公示负责人进行报告。
② 公示负责人须审查第1项的内容和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将其报告给代表董事后进行公示。
第十条之二(公示的迅速履行)公示责任人根据第9条规定公示事项时,即使是在公示规定的公示时限前,也须尽最大努力确保相关内部信息及时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的善后事宜)公示负责人和公示责任人在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或计划取消或变更时,须根据公示规定第三十条采取措施及时更正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媒体采访)① 若有媒体等要求采访公司时,应获得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的应允。必要时,可采取措施方便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职员进行采访。
② 想要向媒体等发布报道资料时,须得到公示负责人的批准。必要时公示负责人须向代表董事报告报道资料发布的相关事项。
③ 根据第2项发布的报道材料内容属于公正公示对象时,公示责任人须在报道资料发布之前进行公示。
④ 获悉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管理人员、职员须向公示负责人报告相关事宜。公示负责人应当将有关事项报告给代表董事,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之2(报道内容的确认)公示负责人、公示责任人及内部信息生成部门应当定期查看媒体等公司相关报道内容,如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企业介绍会)① 代表董事应认识到 IR 活动属于高斯达克上市公司的经营责任,同时须通过自发和持续举办企业介绍会,致力于与投资者建立信任关系。
② 应与公示负责人协商后召开公司经营内容、项目计划及前景等企业介绍会。
③ 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责任人应于活动前一天公示企业介绍会的日期、地点和内容,并于介绍会召开前在交易所公示提交系统发表相关资料。
④ 公司所有的管理人员、职员须注意不可在企业介绍会上公开公平公示对象信息中未曾公示过的事项。
第十三条之2(传闻)① 当市场上出现传闻时,公示负责人须通过询问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核实传闻是否属实,是否与内部信息相符。
② 根据第1项规定核实传闻属于公示义务事项时,须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之3(信息提供要求)① 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等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时,公示负责人应核实该要求的合法性等,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② 公示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供信息时,可就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和股价造成影响,听取法务负责部门或法律专家等的意见。
③ 根据第1项的决定提供信息时,适用第十二条第3项。
第四章 内部交易等相关限制
第十四条(短期买卖收益的返还)① 管理人员、职员(作为职务上能够知悉法律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的人员,仅限法律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人员,下同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法律第172条第1项的购买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以内出售或出售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购买并获利时,须向公司返还利润(以下简称“短期买卖收益”)。
② 公司股东(包括持有股票以外的持股证券或证券预托证券的人员。下同)依照第1项规定向公司要求取得短期买卖收益的人员返还短期买卖收益时,公示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两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根据第1项规定向公司通报产生短期买卖收益的事实时,公示负责人应及时将下列各项事项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
1. 须返还短期买卖收益的人员的地位
2. 短期买卖收益额
3. 证券期货委员会通报产生短期买卖收益的日期
4. 短期买卖收益的返还请求计划
5. 公司股东可向公司要求取得短期买卖收益的人返还短期买卖收益,公司自收到该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代替未提出申请的股东提起请求
④ 第3款的公示期限为自证券期货委员会通报短期交易收益之日起两年或短期交易收益返还之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第十五条(特定证券等的买卖等相关通报)管理人员和职员在进行特定证券等交易或其他交易时,应向公示负责人通报该事实。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未公开重要信息)管理人员、职员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法律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特定证券的买卖或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① 公示负责人和公示责任人须根据公示规定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四条第5项,履修公示业务相关教育等,公示负责人须确保可将培训内容转达给相关管理人员及职员。
② 代表董事应根据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及其他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员、职员进行培训,杜绝内部交易。
第十八条(规定的修改和废除)代表理事负责该规定的修改或废除。
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布)该规定公布在公司主页上。修改规定时也须在公司主页上公布。
附则
第一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则
第一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7年5月30日起开始施行。
上述内容确认为公司正在使用的内部管理信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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